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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創意

香港網絡大典,真正屬於香港網民的網絡百科

共享創意Creative Commons,簡稱CC,中國大陸正式名稱為知識共享,台灣正式名稱為創作共用),是一個非牟利組織,也是一種創作的授權方式。此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

在香港,推廣共享創意的組織「香港共享創意」,已於2008年10月25日成立,是國際「共享創意」組織第五十名成員。[1][2]

目錄

[編輯] 內容簡介

傳統的著作權通常位兩種極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共享創意則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共享創意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創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權利,卻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權利。共享創意的誕生是為了避免現代知識產權以及版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

該計劃向版權持有人提供數種自由的版權授權條款,以應用於作者發表在網絡上的內容。它同時也提供了描述授權條款的RDF/XML詮釋資料,以利於電腦自動處理及定位。

這些努力是為了反擊支配了現代社會,而且拘束力日益增加的「許可權文化」。這是傳統出版者,為了維持並加強其在流行音樂、大眾電影的寡佔,向社會大力推行的一種文化。

[編輯] 授權條款

共享創意授權條款,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和根據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版權授權條款,版權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條件:

標誌 縮寫 全稱 說明
by 姓名標示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
nc 非商業性 您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nd 禁止衍生 你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本作品。
sa 相同方式分享 你可以自由複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變、轉變或改作本作品,僅在遵守與本着作相同的授權條款下,您才能散布由本作品產生的衍生作品。

在沒有指定「nc」的情況下,將授權對本作品進行商業利用;在沒有指定「nd」的情況下,將授權創作衍生作品。

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4種組合由於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授權條款,它相當於公有領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授權條款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簡化後剩下6種授權條款:

授權條款 by nc nd sa
姓名標示
姓名標示-禁止衍生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衍生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編輯] 相容性

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允許使用於商業目的,並可散布修改後的衍生創作,因此只有cc-by可與GFDL單向相容(cc-by可改為GFDL,GFDL不可改為cc-by)。cc-by-sa的理念基本上與GFDL相同,但是因為一些條款細節有所出入而無法相容(cc-by-sa 要求衍生作品同樣以 cc-by-sa 發布,因此不能改以 GFDL 發布)。2005年11月,共享創意中已經有人提出修正案,以增加和GFDL的相容性為目標,而共享創意3.0中已經增加 cc-by-sa 對GFDL的相容性。

[編輯] 在香港推行的挑戰

由於香港市民對共享創意的認識有限,加上政府及相關版權機構,對「版權」的觀念仍根深蒂固,故在香港推廣共享創意,仍然遇上不少阻力,包括:[3]

  1. 共享創意會被用作為盜版的其中一種掩飾行徑。
  2. 不少香港商家眼中,共享創意無法替它們提供致富之源。
  3. 版權持有人或版權代理,仍然找出法律漏洞,利用法律行徑,壓抑共享創意推廣。
  4. 部分網民會堅持不承認共享創意,在網絡社群利用種種方式,壓抑網民使用共享創意授權,以顯彰他們的網上權力。

以MP3格式音樂檔案作為例子:

  • 盜版者在未經唱片公司同意下,將擁有唱片公司版權的MP3,以共享創意條款形式在互聯網發佈,變相免費發佈含有版權的音樂檔案。
  • 如果有自由音樂創作人,以共享創意形式發佈MP3,但音樂版權管理組織不承認共享創意的存在價值,反施以法律途徑,控告音樂創作人「非法散佈MP3」。

[編輯] 現實例子

[編輯] BVEHK討論區版權爭議

2006年BVEHK土耳其事件,有網民不滿當時的BVEHK討論區管理員獨攬版權,故他們使用「共享創意: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2.5版本」授權條款[4]發表文章;他們也曾經發起了「無版權簽名檔及頭像活動」(類似推廣公有領域授權)。但該討論區管理員無視網民意見,堅持獨攬版權,並將反對的網民封禁。

[編輯] 花旗銀行廣告侵權事件

Xavier Fung設計的未來港鐵路線圖(左),涉嫌違反共享創意條款而發佈的花旗銀行廣告(右)

2008年12月初,維基百科香港鐵路條目編輯者Xavier Fung,發現他製作的港鐵未來路線圖[5],給廣告公司挪用,並用於其花旗銀行旗下「八達通Citibank信用卡」的報章平面廣告之上。而他的作品是以「共享創意 - 姓名標示 - 相同方式分享(CC-by-sa)」授權條款發佈。重視版權的他,不滿廣告公司的侵權行為,已向香港維基媒體協會及香港共享創意報告,以及向侵權的銀行和廣告公司投訴,以便追討版權費。[6][7]

經過約一個多月的交涉後,Xavier Fung謂他已跟廣告公司已就賠償額度達成共識,並會把部份的賠償金,以用作支付工作坊的開支,及支持兩個團體在香港推廣維基百科及共享創意條款。[6]

[編輯] 相關模版

  • {{cc-by|署名}}:姓名標示
  • {{cc-by-sa|署名}}:姓名標示及相同方式分享
  • {{cc-by-nd|署名}}:姓名標示及禁止衍生
  • {{cc-by-nc|署名}}:姓名標示及非商業性
  • {{cc-by-nd-nc|署名}}:姓名標示、禁止衍生及非商業性
  • {{cc-by-nc-sa|署名}}: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及相同方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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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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