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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強姦女報案人事件發生在2008年11月24日至25日,一名刑事偵緝探員(CID)涉嫌於旺角警署內,強姦一名報案少女,被控1項強姦罪,並在2008年11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在2008年12月3日的審訊當中,控方加控被告3項非禮罪,及1項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最後這名探員被告被判入獄13年。

事件除震驚香港警察外,在多個互聯網討論區上,網民熱烈討論,對香港警察的嘲諷、批評聲音不絕。此外,事件亦揭露警員查閱警隊內部電腦系統時的個人操守問題,引起社會人士討論。

審訊內容大意[]

2008年11月27日[]

據2008年11月27日法庭審訊的控罪書指,被告梁禮仲(29歲)於11月24日至25日,在旺角警署1樓認人行列室的疑犯集合室內強姦女事主。案情指女事主於11月2日遺失銀包,前往旺角警署報案,稍後其身分證被尋回。至11月22日,被告取得事主資料後,聯絡事主兩日後前往警署調查。兩日後,事主與男友於晚上6時抵達警署,被告只抄下事主個人資料,便叫她稍後再回來。至晚上11時許,事主與男友再到警署,被告藉詞打發其男友離開後,便將事主帶到認人房強姦。[1]

女事主於翌日凌晨1時才能離開警署,由於不敢於同一所警署報案,故1小時後才到天水圍警署報案,其間被告不斷致電事主及傳短訊聯絡她。警方最後翻查警署出入紀錄拘捕被告。[1]

據控方透露,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從警方電腦取得女事主資料,亦承認與她發生性行為;但被告聲稱對方當時沒有表示不願意,故認為事主同意性交。他更聲稱自己曾提出以10萬元作「掩口費」,希望女事主不要揭發事件。而被告承認於警隊電腦系統內,取得其他年輕女報案人的資料,更打算與她們約會。[1]

2008年12月3日[]

在當日的審訊當中,除了1項強姦控罪外,控方再新增4項控罪,指被告於11月14日、17日在同一地點內非禮A及B小姐,再於11月24日在旺角警署1樓認人行列室證人集合室內非禮C小姐,以及控告被告於2008年11月22日於旺角警署內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2]

至於強姦控罪中的女事主,及非禮案中3名年齡由16至21歲的女報案人及疑犯[3],在認人手續中均認出被告;其中3名女事主指被告曾非禮她們。警方亦搜出被告4張電話卡,內有被告與其他女報案人及女疑犯的電話聯絡紀錄。[2]

2009年8月20日[]

被告是日承認一項強姦、3項非禮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指,被告因離婚及工作壓力而犯案,希望法官能減刑。

但法官表示,被告損害警隊的聲譽,亦沒有理據顯示,被告因壓力犯案,而他亦不是一開始就認罪,所以看不到減刑的理由。案件押後至9月18日判刑,法官要求被告精神及心理報告。[4]

2009年9月18日[]

被告是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12年。

他另外面對11項以不誠實手段取用電腦罪名,有關案件於2009年底在區域法院提堂。[5]

2010年2月1日[]

被告是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加監1年,共囚13年。

法官源麗華認為被告其作為,打擊公眾對警察的信任,損壞香港警察的國際知名度,判他加監一年,分期執行。[6]

2011年8月10日[]

慘被強姦的少女受事件影響,需接受精神治療。她因此入稟高等法院。當事人就事件向警務處處長要求賠償至少150萬元不果,隨後入稟索償。[7]

2011年2月2日[]

案件在高院聆案官席前提訊。聆案官要求原告於6月 6日前,提交案件的調解進度報告,並希望事件能藉調解解決。律師表明原告不願和解。[8]

各界反應[]

網民[]

高登討論區,單一帖子便有逾千回應[9],有網民質疑:「仲邊有人覺得呢個社會係安全?」除了不斷炮轟涉案警員罪行離譜,怒斥他知法犯法及利用市民信任犯案外,網民亦指事件令警方在市民心中的形象盡毀,「紀律部隊之中,警察形象都算係最差」。[10]

警方[]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在接受香港電台節目訪問時,明白有警員涉及強姦案件會引起市民關注,亦承認事件影響警隊聲譽及誠信。他重申作為執法部門,香港警察非常重視人員操守,務求警務人員必須守法以及擁有正確價值觀。對於非法行為,警隊予以譴責並絕不容忍,會以嚴肅及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務求盡快將違法者繩之於法,以維護香港的法治。[10]

不過警方將處理報案人資料,及警員使用該些資料的守則等資訊,列作機密處理,不允向傳媒透露。[11]

相關衍生作品[]

相關條目[]

註解

外部連結[]

討論區[]

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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