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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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佬怕爛佬;爛佬怕差佬;差佬怕鬼佬
俚語


這是位爭議性人物﹝或相關之爭議事件﹞。條目內的評價及「推斷」僅反映部份網民之見解,並不代表網典立場或客觀事實之全部。
部份網民將此君視為有雙重標準的假義之人,並指其話不符實的「正義」可媲美為「創造和平」而嗜殺成性的正義高達


香港警察
職業: 組織
出生: 1844年

香港警務處(簡稱警務處;英語:Hong Kong Police,HKP)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轄下的紀律部門。近年警方的一些濫權、警權過大、選擇性執法等問題漸漸遭到高度關度,卻沒有得到有效的監察,警務處處長鄧竟成更被指有三個口,縱容警方的不恰當行為。

目錄

受網民關注的地方

《警察! 咪郁!》,阿平《無病呻吟》,2008-2-12
《警察! 咪郁!》,阿平《無病呻吟》,2008-2-12
有網民上街不滿鄧竟成(東方日報截圖2008-2-11)
有網民上街不滿鄧竟成(東方日報截圖2008-2-11)
尊子《江湖滾熱辣》中描述鍾亦天事件,2008年2月4日,蘋果日報
尊子《江湖滾熱辣》中描述鍾亦天事件,2008年2月4日,蘋果日報

近年來,由於傳出香港警方對某些案件執法時,執法行徑不一,引起了部分社會人士及網民關注。

其罪行主要分三層面,包括「內部基本操守問題」、「破壞社會穩定架構」及「違反民主精神」。

基本操守問題

此等操守問題嚴重,以下只略述部份見報警員的行為,詳請可參考香港警察醜聞

  • 蛇王,工作效率低:落馬洲蛇竇半公開邊境警員集體蛇王歎茶多年,指揮官懵然不知[1]。其他區分亦間中有報導一些警員蛇竇。
  • 嫖賭飲吹團隊文化:警隊內部皆愛嫖賭飲吹,見報者只屬不幸。牛頭角軍裝第4隊警員廖康民,花名肥田廖,在內地沙嘴嫖妓被公安拘捕。另有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三次免費嫖妓。[2]
  • 工作失誤資料帶回家洩密:最少29份警隊機密文件,因個別警員工作失誤而遭到分享軟件Foxy洩漏,連累臥底身份及多名市民個人資料外洩,一名女會考生因此而遭受電話騷擾,精神飽受折磨,成績一落千丈。詳請可參考Foxy
  • 有賊有非禮捉不到,卻愛砌生豬肉:砌生豬肉的文化自警隊成立已來已經有之,皆因法庭上養尊處優法官定必信警員多於古惑仔。打不留痕,原意使有罪供罪,實況無罪者卻也供罪。警員被控砌生豬肉,可謂已不是甚麼新鮮事,可是實際上砌生豬肉者,又何止見報的個案?
  • 縱容內部荒誕行為:2005年淫警事件中,警員麥嘉安把攝於北角警署身穿警服勃起及自慰的淫照發布到互聯網上[3],事件震驚全港,其影響力比藝人裸照有過之而無不及,卻不見落案檢控[4]

破壞社會穩定性

  • 為虎作倀:做富有人家的鷹犬,為虎作倀。
  • 自取其辱:小題大造,為一兩個有錢仔女性愛照片要求國際刑警協助,高調做法成了國際笑柄。
  • 優先處理有權有勢者案件:網民陳先生遭一名網友恐嚇會把其女友的色欲照片放上討論區,他大驚之下到警署報案,警方卻一句「做不到」,促他備案後不了了之[5]陳冠希裸照事件涉及明星藝人,警方則行動迅速抓人,警方辦事效率及宗旨不禁令人懷疑。
  • 加劇社會分層:香港警察有色魔有賊不抓,卻成為社會名人之走狗,欲將床照發放者拘捕。警方是次行動,及其對林建岳超速處理手法之不妥,此乃香港社會「所謂社會契約精神之失敗及悲哀」的例子。在目前情況下,香港警察僅淪為「幫助社會上層人士保持其社經特權」的社會工具,而並非服務民主政治體系下理應「不分社經地位(Social-Economic Status)而人人平等」的香港市民。香港警方在處理明星、明人們案件的手法與處理小市民們案件手法之不同及雙重標準,是一種加劇社會分層(Social stratification)的表現。

違反基本民主精神

  • 違反基本法:濫權拘捕,製造網上恐怖氣氛,使網民人人自危。更逼使各網主自動刪貼,破壞網上言論自由。基本法上明言每人的言論自由應被尊重,在相片未經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為淫褻(obscene)前剷除照片,香港警方的行為已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中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6],威脅香港法治精神。
  • 無視法治精神及公平原則:俗語所說「麻鷹唔捉捉雞仔」,無法找出奇拿(藝人床照發放者)。捨難取易,隨便拘捕無業市民鍾亦天作替死鬼,欺負其無人支援,可繞過正常刑事行程程序盡快行事,以向有錢人及明星們交差。極速提堂,還押八星期,手法更引起法律界嘩然,而廣大網絡上發放淫照者則視而不見。選擇性執法損害香港的法治[7],更無視公平原則。


  • 雙重標準:害怕富豪(例:林建岳事件),害怕但崇拜外國專家;辦事雙重標準,同樣違反作為民主精神最基本的原則——公平性原則。

破壞言論自由

香港警察經常使用重型及非常血腥的戰術對待和平示威的人,包括抗議政府政策的人與對中國中央政府敏感的人,如法輪功學員。

2002年國際特赦組織指責當時的董建華政權利用350名警員及香港入境處官員在中環遮打花園對待200名示威者。這批示威者對5114名中國大陸移民在尋求永久居留權一案被終審法院判為敗訴一事感到不滿,根據判決,這批移民中有大部分人得要遣回原居地。

同年8月12日,法輪功學員在香港的政府總部外進行和平示威,但他們被香港警察強行及暴力地移走。所有示威者都被政府以違反公安條例提出告訴。但示威者們都強烈反對政府的起訴。到2005年5月5日,基於香港基本法第27條,他們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有說香港警察因受當局控制,因此要強烈對付示威者,以盡量保持不被政府非難。亦有說警察鎮壓示威者是出於當局的最高控制,含有政治動機。其中一個例子就是2005年的世貿會議期間警察與示威者間爆發衝突,當時的警察首長李明逵自稱以果斷方式鎮壓示威者,遭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樞機批評為香港之恥。

香港警察欺善怕惡搬走示威者。警方在2008年5月2日奧運傳遞聖火當日,面對5至6萬名來自內地,手持五星紅旗的憤怒示威人士,他們以武力及粗言穢語挑釁少數和平表達意見的人士,警方採取視若無睹態度,最後竟把和平示威人士陳巧文以武力抬走,剝奪她和平表達訴求的權利,有市民質疑警方做法是欺善怕惡。

警法統治

可確認及引用的證據

性工作者上街示威不滿警方砌生豬肉(東方日報截圖19.6.2008)
性工作者上街示威不滿警方砌生豬肉(東方日報截圖19.6.2008)

在2005年上半年,投訴警察科自19985名被捕者當中得到202宗有關警察在監禁犯人時使用暴力與117宗有關在犯人不被監禁時遭警察使用暴力的個案。[1]部分投訴人指警察在盤問他們的時候使用殘忍方式要求投訴人逼供,縱使大部分投訴人都指警員在盤問時玩忽職守或態度不佳。[2]

2005年美國國務院的國際人權報告表明法律禁止警察以違反人權的方式對待犯人,政府亦要防止這些事情發生。[3]

同時香港的司法機關亦對一些違反人權的警員以輕溫和方式處理,例如檢察官會以刑罰較輕的侵害人身罪代替刑罰較重的傷人罪來檢控這些警員。

香港警方的責任

英國等民主國家不同的是,香港警察是由公務員所統領。公眾沒法影響警務政策,實際上,警務政策連立法機關也無權過問。

投訴警察的工作是由香港警察轄下的投訴警察科負責。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只會檢討投訴警察科所處理的個案。

但有人認為,投訴警察科十分偏幫警方,而且處事十分輕率。然而警監會卻在官方任命下只能獨立地檢討投訴警察個案,故此,警監會經常被人指稱為橡皮圖章。它是沒有調查能力,投訴警察科亦不會聽從警監會的指示。故此,警監會很少干涉投訴警察科的工作。

有部分非政府組織政黨要求進行改革,但香港當局卻充耳不聞。這些呼聲遭警察工會的強烈反對,警察工會視公民自由與人權為警察權力的剝削。

身份證

經過1967年的左派工人暴動,殖民地政府賦予警察不論何時何地何故對「任何有理由相信他會進行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搜查的權力。

這個權力一般被視為具爭議性,因為所謂的進行違法行為的理由是出於警察主觀的想法。只要他是青少年、染髮的、身穿奇裝異服的、看上去不像本地人的又或者少數民族,都不時遭到警察的盤查。警察在盤查他們的時候經常故意刁難。

然而,據朗文出版社的香港檢控程序一書(ISBN 962-00-4013-9),警察只要有辦法證明疑人會進行違法行為方可進行盤查。同時在該書第23頁表明:

根據警察通例54條,警察只獲賦予向疑人查驗身分證、進行合理期間的拘禁及錄取口供與及搜查的權力。部分權力則受到該條文限制 (然而法律面前,窮人含撚)。

衍生作品

狗熊故事(原曲:警察故事主題曲--英雄故事) [8] 填詞 : 苦.集.滅.道

憑著我 鄧老子
寫出新的詩
流汗血 盡赤心
追隨著李氏
公義敝開去
留著退休來訓示
公僕無骨氣
全力為強權行事

縮後去
維護正義一概"我不知"
跨步上
淫照我定要依法治

隨著我 亂去寫
疑犯口供紙
求盡快 辦案子
屈人犯了事
公義敝開去
成就了監牢冤事
公義已罕見
年代已事過境遷

相關圖片

網上疑似警膠

香港高登討論區

參考

參考條目

外部連結

片段